(2014)泰执行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春明与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春明,陈建兴,肖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江春明,男,48岁。被执行人陈建兴,男,34岁。被执行人肖玉萍,女,35岁。申请执行人江春明与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春明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春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江春明的债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