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8#303,组织机构代码77908896-5。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组织机构代码58724457-2。法定代表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3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登记在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皖***小型普通客车、皖****小型轿车以及担保人夏维杰名下位于合肥市凤凰城·家家景园三期*幢*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3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合肥格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皖***小型普通客车、皖****小型轿车;三、查封登记在夏维杰名下位于合肥市凤凰城·家家景园三期*幢*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