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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林诉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林,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78号原告唐小林,男,汉族。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兰,董事长。被告李晓东,男,汉族。被告张国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