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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逊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奇军、刘生、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张奇军,刘生,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逊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奇军,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奇军、刘生、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