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逊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奇军、刘生、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张奇军,刘生,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逊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奇军,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逊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奇军、刘生、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