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永与郭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郭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708号原告胡永。被告郭顺才。原告胡永与被告郭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蔡雨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睢宁县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交���公告费300元。因原告胡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人民陪审员 何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媚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