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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崔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559。2013年12月29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4)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苟某驾驶粤G×××××号正三轮摩托车从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红花往博贺镇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X618线7KM+430M处时,碰撞行人蔡某乙斗,造成蔡某乙斗受伤。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广西E×××××号三轮拖拉机从红花往博贺镇方向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再次碾压过蔡某乙斗,造成蔡某乙斗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崔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蔡某乙斗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乙斗符合接触钝物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14年1月13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被告人崔某甲的妻子崔某乙何与被害人蔡某乙斗的妻子陈某连和解达成协议,由崔某乙何某永庄赔偿了蔡某乙斗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6585元,蔡某乙斗家属请求不追究崔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某甲及被害人蔡某乙斗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崔某甲对肇事车辆的签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证人苟某、黄某乙、黄某丙证言、被告人崔某甲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乙斗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崔某甲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崔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严国华速录员 李东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