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立珍与李世江、周美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珍,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冯立珍。委托代理人:车静。被告:李世江。被告:周美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汇源大街108号。上列原、被告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世江名下鲁S×××××号货车一辆。查封期限内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