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孙婷与丁琪、周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婷;丁琪;周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都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孙婷,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加龙、王建凤,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琪,居民。 被告周峰,居民。 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朱礼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朝、姚二来,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婷与被告丁琪、周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婷负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星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