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章加文、林秋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章加文,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29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何建华。委托代理人:杜王泺。被告:章加文。被告:林秋金。被告:林金秋。被告:温兴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章加文、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章加文、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价值87054.3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法制作(2014)杭上商初字第2293-1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杜王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加文、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章加文归还原告69694.67元借款本金及截止至2014年11月5日原告起诉日为止的利息17359.7元,共计87054.37元,并以69694.6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1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正常利息按月利率12.63‰执行,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945‰计算);2、被告章加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3、被告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贷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章加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第40060056号)。2、贷款本金:70000元。3、贷款期限: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10月7日。4、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12.63‰。5、逾期利率标准: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即月利率18.945‰。6、还款情况:2013年6月21日归还利息2121.84元,2013年9月21日归还利息35.01元,2013年10月17日归还本金305.33元、利息3194.67元。7、欠款情况:截止至2014年11月5日,借款人共欠本金69694.67元,利息17359.7元,本息合计87054.37元。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第40060092号)。2、主债务: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最高限额100000元。3、担保范围: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银行发生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信用卡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追索费等费用)以及债权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4、保证责任方式:连带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三、其他情况:债权确定期间内,原告未与被告章加文发生其他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加文、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9694.67元。二、被告章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利息17359.7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69694.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945‰的标准另行计付)。三、被告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加文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98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9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5元,由被告章加文负担,被告林秋金、林金秋、温兴玺负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施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