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汪玉成与陈小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成,陈小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汪玉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陈小江,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成诉被告陈小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汪玉成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