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2013)辰刑初字第121号被告人钟某甲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辰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绰号“老疤”),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3月5日,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3月17日,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因被告人钟某甲脱逃,2014年5月28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某甲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另案处理)、钟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辰溪县石碧乡钟家人村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其中在该村钟某丁家以“二五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四天,后移至该村小学以“翻闭拾”的方式聚众赌博三天,在此期间,钟某甲等人提供赌场、赌具,以发放“人头费”等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共开设七天,累计参赌人数达百余人,累计抽头渔利达24000余元。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另案处理)、钟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辰溪县石碧乡钟家人村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其中在该村钟某丁家以“二五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四天,后移至该村小学以“翻闭拾”的方式聚众赌博三天,在此期间,钟某甲等人提供赌博场地、赌具,以发放“人头费”等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共开设七天,累计参赌人数达百余人,累计抽头渔利达24000余元。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某甲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钟某甲系抓获归案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钟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200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的事实。4、尿样检测报告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钟某甲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貌。6、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赵某甲、孙某甲从混合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甲系2012年10月份在辰溪县石碧乡钟家人村参与开设赌场的人。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到被告人钟某甲所开的赌场赌博的事实。8、证人赵某甲、孙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钟某甲与人合伙开设的赌场放哨的事实。9、证人钟某丁、钟某戊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钟某甲在其家开过四天赌场和其管理的村小学房子开了几天赌场的事实。10、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甲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顺晟审 判 员 余海霞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