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强建平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建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金台区新维巷*号院后楼*单元*号。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建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子瑾、代理检察员撒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建平于2014年7月10日下午在本市渭滨区东二路武警部队附近向吸毒人员余小峰贩卖100元毒品1小包,;同年7月11日10时许,在本市渭滨区长岭中学门口向吸毒人员余小峰贩卖200元海洛因2小包,净重0.08克,从强建平处查获海洛因7小包,净重0.25克。公诉机关请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但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强建平通过电话联系于2014年7月10日21时许,在本市渭滨区东二路武警部队附近向吸毒人员余小峰(另案处理)贩卖毒品1小包,获利100元。2.被告人强建平通过电话联系于2014年7月11日10时许,在本市渭滨区长岭中学门口以2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余小峰贩卖海洛因2小包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强建平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状疑似毒品物7小包,从余小峰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状疑似毒品物2小包及毒资200元。2014年7月15日,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余小峰身上所查获的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状毒品疑似物2小包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计0.08克(被全部用于鉴定)。从强建平身上查获的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状毒品疑似物7小包,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计0.25克(被全部用于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尿液提取告知笔录及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毒品收据、户籍证明信、人口信息查询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社区戒毒决定书、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中山西路派出所情况说明、本院(2013)金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详单、物证手机、毒资200元、证人余小峰证言、被告人强建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强建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曾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强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作案工具LG手机1部依法没收,收作案证。毒资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韩宏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旭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