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令军与方水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军,方水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令军。被告方水龙。原告王令军与被告方水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查明本案借款人陈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华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