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涂某华诉涂某生、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华,涂某生,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涂某华,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涂某生,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华诉被告涂某生、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华于2014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涂某生、吴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某生、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涂某华以与被告涂某生、吴某某达成协和解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华撤回对被告涂某生、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为1017元,由原告涂某华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