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美、张瑞桢、张道芹、柳淑芳与被告鲁加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美,张瑞桢,张道芹,柳淑芳,鲁加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90-1号原告张守美,女,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156号,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瑞桢,女,生于1998年10月21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址同上,学生。法定代理人张守美,身份信息同前,系张瑞桢之母。原告张道芹,男,生于1936年7月22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八一生活区1号院11号楼201室,无业。原告柳淑芳,女,生于1944年12月21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址、职业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钞希烨,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加俊,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陕西省横山县塔湾镇付园则村鲁窑则组79号,个体运输户。系陕KA50**(陕K05**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林大道榆阳区政府旁。系陕KA50**(陕K05**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负责人姚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美、张瑞桢、张道芹、柳淑芳与被告鲁加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陕KA50**(陕K05**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陕KA50**(陕K05**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负责保管。扣押期间该车不得使用、不得移转、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