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朝华与四川玛柯玛诺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0号原告谢朝华,女,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玛柯玛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2幢17楼2号。法定代表人郭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华诉被告四川玛柯玛诺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朝华于2015年1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四川玛柯玛诺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796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谢朝华以其与案外人王方涵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四川玛柯玛诺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796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原告谢朝华与案外人王方涵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严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