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金泰玻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783-2号原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临朐县冶源镇。法定代表人付廷军,经理。被告:枣庄市金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常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尚涛,经理。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金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枣庄市金泰玻璃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被告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诉状,并不能明确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临朐县,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静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复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