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邱宝兵、宋宝阳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宝兵,宋宝阳,常德宝,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780-6。负责人:戴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茂林,农行南谯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邱宝兵,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宋宝阳,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常德宝,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蒋金海,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邱宝兵、宋宝阳、常德宝、蒋金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琅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宝兵、宋宝阳、常德宝、蒋金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7日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宝兵、宋宝阳、常德宝、蒋金海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