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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与文勇、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文勇,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住所地:平凉市解放中路*号。负责人曹淑琴,该支行行长。被告文勇,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7日,大学本科,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柳青,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3日,大专文化,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诉被告文勇、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以与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撤回对被告文勇、柳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东关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