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郭东申请执行杨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杨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郭东,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玉杰,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4159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玉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玉杰之妻赵爱玉在建行临潼支行有存款,本院强制划拨其存款三笔,共计173612.92元,申请人已领取以上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杨玉杰无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已将案件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对财产调查无异议,对本院终结执行也无异议。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5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