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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燕青与李香云、崔航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青,李香云,崔航,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唐行连,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郑燕青。委托代理人贵林峰,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春,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云。被告崔航。委托代理人霍颖(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安文(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2092000-8。法定代表人陶晓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融祥家园,组织机构代码78512626-X。负责人于佰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闻文。被告唐行连。被告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铁西过境路。原告郑燕青与被告李香云、崔航、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唐行连、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案件公告费300元,合计2414元,由原告郑燕青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人民陪审员  王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