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志文等诉贺秀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某,康裕某,曹月某,贺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志某1,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西城镇。申请人张志某2,男,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康裕某,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曹月某,女,1939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贺秀某,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赔偿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G/823**(冀GU9**挂)号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