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行字第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志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聪,赵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774-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聪,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志超,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志聪与被执行人赵志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本院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XXX号XXXX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障生活居住的唯一房产,暂不具备拍卖处理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