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锡标与李淦尧、颜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标,李淦尧,颜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张锡标,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习心中、谭茂枝,分别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淦尧,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东莞市万江区。被告颜建均,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东莞市万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锡标诉被告李淦尧、颜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标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淦尧、颜建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锡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标撤回对被告李淦尧、颜建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珺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敏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