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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巴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巴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温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巴达,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被取保候审。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巴达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杨巴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巴达到本村村民马×家叫马上网,见马×熟睡,将马×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7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巴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马×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巴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当庭悔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巴达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森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