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凡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6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平。委托代理人陈小莉。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莫凡迪。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凡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66.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滞纳金63.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