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立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立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承德路安涉桥小区F02幢0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9106880-1。法定代表人郑怀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兆兵,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被告汤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立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诗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