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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阳县支行与吉振明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吉振明,成竹侠,吉卫锋,车艳丽,吉天录,李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负责人白乃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培侠,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吉振明,男,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申请人成竹侠,女,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申请人吉卫锋,男,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申请人车艳丽,女,汉族,住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申请人吉天录,男,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申请人李乔芳,女,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4)合民督字第00022号支付令,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636.4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振明于2014年12月2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借款本金7636.4元及利息2063.6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督字第0002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