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抚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向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