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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抚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向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