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信用社与被告汤正发、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信用社,汤正发,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信用社负责人:杨倩,该社主任。被告:汤正发被告: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信用社诉被告汤正发和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联社岔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