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花、彭永新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花,彭永新,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孙花。原告:彭永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迎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焦现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5号591室。法定代表人: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月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花、彭永新与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花、彭永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花、彭永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花、彭永新撤回对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花、彭永新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