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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朝容诉秦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容,秦永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胡朝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秦永川,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容诉被告秦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朝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朝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朝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 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