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朝容诉秦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容,秦永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胡朝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秦永川,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容诉被告秦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朝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朝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朝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 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