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2)容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