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在新与孙寿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新,孙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王在新,农民。被执行人孙寿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商终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寿林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172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