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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朝贵、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贵,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何朝贵。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责人: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朝贵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朝贵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