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赖泉水与张洪成、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泉水,张洪成,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赖泉水,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洪成,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清,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泉水与被执行人张洪成、兰清(2014)汀民初字第15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8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