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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革新、邬壬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唐革新,邬壬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城西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原永飞,总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革新。被执行人邬壬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革新、邬壬珠(2013)阳民初字第122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革新、邬壬珠已将拖欠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案件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彭  鹏  飞代理审判员 黎  芸  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昌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