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孙爱红与汪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红,汪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孙爱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天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孙爱红诉被告汪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方金才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爱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红在诉讼中以被告汪天明已自行偿还其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孙爱红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