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孙爱红与汪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红,汪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孙爱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天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孙爱红诉被告汪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方金才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爱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红在诉讼中以被告汪天明已自行偿还其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孙爱红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