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勤与胡百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240-2号申请执行人黄勤。被执行人胡百顺。原告黄勤与被告胡百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百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勤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百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后,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胡百顺银行存款5507元,用于交付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案款488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百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黄勤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百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勤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百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