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40)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卞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博行执字第219-2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46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卞良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博费征字(2014)4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博行执字第219-1号行政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卞良庆至今未按裁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卞良庆的银行存款80452元,如账面存款不足,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后折抵相关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