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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次里青批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次里青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87号罪犯次里青批,男,藏族,生于1979年2月1日,文盲,四川省炉霍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雅江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雅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次里青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甘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次里青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3年上半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计分20分;2013年获得“表扬”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2014年一季度获得“劳积”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2014年上半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计分20分。在计分考核中,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得分121分,累计积分181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缴款书、证明、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次里青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次里青批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