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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450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叶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