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平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平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0019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平科,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组**号,系陕CN37**号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平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平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平科于2014年1月2日14时许,酒后驾驶陕CN37**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金台区蟠龙镇王家坡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坡村四组老庄基弯道处向西转弯时,车辆翻入道路西侧土崖下,致乘坐人李安科当场死亡。米平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安科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平科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米平科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米平科酒后驾驶陕CN3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金台区蟠龙镇王家坡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坡村四组老庄基一弯道处向西转弯时,车辆翻入道路西侧土崖下,致乘坐人李安科当场死亡。后经金台交警大队认定,米平科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陕CN3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且行驶至急弯和下陡坡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法认定米平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安科无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米平科、被害人李安科及其亲属、证人的身份情况。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表、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概况及现场照片、售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实2014年1月2日14时58分金台交警大队接110报警台电话报警,当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米平科驾驶陕CN3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李安科,沿本市金台区蟠龙镇王家坡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坡村四组老庄基一弯道处向西转弯时,车辆翻入道路西侧土崖下,致乘坐人李安科当场死亡、米平科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情况,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米平科涉嫌交通肇事立为刑事案件侦查。3、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安科因车祸于2014年1月2日死亡,被告人米平科于同日到宝鸡市人民医院治疗。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米平科因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陕CN3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且行驶至急弯和下陡坡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米平科负事故的全部,李安科无责任。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米平科于2007年6月27日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D;陕CN37**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张永霞。6、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米平科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均为48.5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安科系遭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陕CN37**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前轮制动装置破损,后轮制动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该车转向装置齐全,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规定,该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2km/h。7、收条,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米平科向被害人李安科亲属支付丧葬费11000元整的事实。8、证人焦云峰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下午,他站在他养殖场的院子,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下坡,过了几分钟,听到一声响,那辆摩托车翻倒了,其拨了110报警,那两人都被压在车下面。然后他又拨了120,并通知了那人的家属。证人焦光学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下午14时,他与焦云峰站在他养殖场的院子聊天,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下坡,过了几分钟,听到一声响,那辆摩托车翻倒了,他和焦云峰赶紧跑出院子,看见两个人被压在车下面,一个人后脑被砸了,在流血,一个人还能说话。焦云峰拨了110报警,他们根据能说话的那个人提供的通知了那人的家属。9、被告人米平科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2日下午,其驾驶陕CN37**号正三轮摩托车,李安科在车厢乘坐,沿王家坡村村道行驶准备去宝鸡。行驶至王家坡村四组一下坡弯道时,车辆在转弯过程中太急,没有转过来,摩托车翻到土崖下。事故发生后,其与李安科都被甩到土崖下。我记得这时过来两个人,其把电话给他们,让他们报警,之后他就被送到医院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平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李安科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米平科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米平科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平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保佳人民陪审员 XX霞人民陪审员 何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