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芜湖佳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仇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佳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仇小永,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429-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佳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孙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夏丹,总经理。被执行人仇小永,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三洋村海阳6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006042325。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仇小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仇小永、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仇小永、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芜湖佳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318623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5586元,但被执行人仇小永、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仇小永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有房地产拍卖余款人民币198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仇小永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房地产拍卖款人民币198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希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