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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张延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张延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3号原告王文涛,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延年,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涛诉被告张延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涛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