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莱芜长城幕墙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长城幕墙工程公司,海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长城幕墙工程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凤城东大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4985250-4。法定代表人:曹学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0129392-X。法定代表人:陈泽林,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莱芜长城幕墙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海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系被执行人海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海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2001年8月21日的增资100万元注册资金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应在100万元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莱芜长城幕墙工程公司承担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