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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与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平行初字第9号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住所地平度市徐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书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副经理。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倪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吉响,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不服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的委托代理人程书奎,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吉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自行拆除。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平度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在县级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文件效力的通知》;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3、建筑物现场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5、询问笔录;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平度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建设橱窗建设情况的认定意见》;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限期拆除公告书及张贴照片1张。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有执法资格,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诉称,位于平度市胜利路的老百货大楼,是老牌的国有商业企业。企业现状,一是人员多,公司现有离退休人员61人,在职职工92人,是目前平度本土商业流通企业中人数最多的企业。二是改制不彻底,公司是平度市唯一没有彻底改制的企业,企业仍然按国有企业来运营。自2002年以来,除了自然减员外,企业没有刻意精简一名职工,由于在职职工人数多,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非常重,公司是平度市唯一在此情况下给职工投保的企业,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三是房屋陈旧,设施落后,由于房屋年久陈旧,维修费不断增加。最近十年来,随着外地商业涌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设施、规模与现代化的大卖场相比,已明显落伍,迄今为止楼里还有许多柜台没承包出去,即使承包柜台的,也仅仅挣点生活费而已。四是楼前门面房太小,许多商品都在外面展示,场面非常混乱。遇刮风下雨商品受损,职工经营苦不堪言,怨声载道,迫切需要有挡风遮雨的设施。五是营业面积太小,仅1600平方米,安置这么多职工非常困难。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将门面房适当延伸,与楼东西的门面房接齐,重新装修了门面,楼两端安装了美观、时尚的肯德基门,改善了门前混乱局面,大大提升了城市和企业形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4年4月21日晚,答辩人执法人员发现市区胜利路363号百货商场楼南侧正在建设,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4月22日对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经查,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从2014年4月21日开始在平度市胜利路363号百货商场楼南侧搭建了两处面积分别为32.9平方米、33平方米钢架结构建筑物。立案后,答辩人就此建设情况向平度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查询。平度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5月8日出具认定意见:该建设未到我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违法建设,该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二、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该建设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三、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辩人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并报经批准后,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同时张贴平城法限拆告字(2014)第16号限期拆除公告。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在庭审中,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对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份擅自在平度市区胜利路363号百货商场楼南侧搭建了两处面积分别为32.9平方米(东西14米,南北2.35米)、33平方米(东西13.75米,南北宽2.4米)的钢架结构建筑物。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勘验后,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4年6月9日作出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平度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2004年3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平度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中,同意在平度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30日《关于确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县级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文件效力的通知》中(鲁政字(2005)291号),确认“2003年3月,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对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批复。省政府确认,省政府法制办的批复文件与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在平度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的查处权应由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被告具有执法资格。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钢架结构建筑物的违法行为,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建筑物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平度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建设橱窗规划建设情况的认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针对原告的违法搭建行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综上,被告作出的平城法责拆字(2014)第1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称因企业困难,要求从情理角度给予照顾,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潘汝锋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