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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梦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梦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梦某(自报名),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白鹤铺镇金鸡村欧家冲组*号,2014年8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XX,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代理检察员黄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江梦某与刘某(另作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桃园商贸城的宜佳烤鱼档消费后因结账问题与老板娘江小某发生纠纷。桃园商贸城保安被害人刑国某闻讯后到场劝阻,因劝阻不成与江梦某争吵。江梦某先动手打了邢国某一拳,后双方互殴。打斗过程中,邢国某的同事陈世某(另案处理)拿刀上前伙同邢国某一起斗殴,刘某见状便拿凳子冲上前加入。江梦某及刘某不敌后分开逃窜,陈世某持刀追砍江梦某,邢国某就从保安室内拿出铁管与刘某互殴。后江梦某夺下陈世某所持刀具,陈世某立即逃开,江梦某遂绕到正与刘某对打的邢国某的身后将邢国某砍伤。之后,民警接报赶赴现场,当场抓获江梦某。经鉴定,刑国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顶部、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及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颧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江梦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其是夺下邢国某所持刀具伤害邢国某,且其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手机通话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当场起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细资料、起获作案工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手机通话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予以证实。关于被告人提出其夺下邢国某所持刀具伤害邢国某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邢国某手持铁管,陈世某手持刀具参与斗殴的事实,有被害人邢国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江小某、孙某欣、晏建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是抢夺陈世某的刀具后伤害邢国某,被告人的相关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防卫过当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夺下陈世某的刀具后绕到正与刘某对打的被害人身后将被害人砍伤,故被告人当时并未受到被害人对其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伤害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起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敏儿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