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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法,高建威,高小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军法,男,1990年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3月20日被上海市庄行派出所抓获,2014年3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建威,曾用名高建偎,男,1984年出生。2014年3月20日被上海市庄行派出所抓获,2014年3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小亮,曾用名高东亮,男,1980年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小亮酒后追随其妻子宋某某至邻居史某某家中,欲对宋某某实施殴打时,史某某的父亲史某甲予以劝阻。高小亮和史某某、史某甲因此发生争执并撕扯。高小亮离开史某某家后,与被告人高军法、高建威再次来到史某某家中闹事。高军法持一把匕首,与高小亮、高建威一起殴打史某某、史某甲,致史某某、史某甲受伤。后高军法持铁锨将史某某家的门、窗及屋内货架上的白酒等物品砸坏,高小亮持刀砍史某某家的桌子。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伤属轻伤,史某甲的伤属轻微伤;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17元。案发后高小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小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小亮酒后追随其妻子宋某某至邻居史某某家中,欲对宋某某实施殴打时,史某某的父亲史某甲予以劝阻。高小亮和史某某、史某甲因此发生争执并撕扯。高小亮离开史某某家后,与被告人高军法、高建威再次来到史某某家中闹事。高军法持一把匕首,与高小亮、高建威一起殴打史某某、史某甲,致史某某、史某甲受伤。后高军法持铁锨将史某某家的门、窗及屋内货架上的白酒等物品砸坏,高小亮持刀砍史某某家的桌子。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伤属轻伤,史某甲的伤属轻微伤;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17元。案发后高小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已与被害人史某某、史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损坏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自首证明、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军法、高小亮、高建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小亮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小亮、高建威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开封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高小亮、高建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认为被告人高小亮、高建威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被告人高军法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但经开封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高军法于2010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距离本次犯罪不足五年,认为被告人高军法不宜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高军法不适用缓刑。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军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军法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扣除被告人高军法原被羁押一个月零十五天的期间。)被告人高建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高小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智 伟审 判 员  王艳茹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