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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以黄某不到庭应诉,且双方有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平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尹盼盼 关注公众号“”